9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旁听一起由司法机关提起的撤销缓刑一案,依法当庭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聂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3年12月13日,聂某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而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聂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司法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宣判后,聂某签署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保证书》,保证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然而,被判处缓刑刚刚一个多月的聂某,闲来无事伙同他人在宾馆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聂某尿检呈阳性。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两千元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聂某在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非法吸食毒品,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