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四名男子利用夜色掩护,来到泗阳县境内废黄河边的树林里,非法捕捉41只各种野生鸟类。11月4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中一名男子拘役二个月,判处其余三名男子罚款三千元。
严某、陈某、杨某等四人都是淮安市人,其中陈某还担任清浦区某村副书记。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7日夜9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严某等四人与他人在泗阳县李口镇芦塘村废黄河边的树林里,采用干扰器、矿灯、手电筒、皮弹弓、弹珠等工具,非法捕捉各种野生鸟类计41只。接到村民报警后,严某等三人在泗阳县李口镇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杨某于6月11日在淮安市清浦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严某等四人被捕获的41只野生鸟中,含山斑鸠、黑尾蜡嘴雀、喜鹊、戴胜、雉鸡、白头鹎6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等四人违反法律规定,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严某等四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严某在1996年5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5日、2010年3月31日、2010年11月24日严某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各罚款人民币500元。故法院判处严某拘役二个月,其余三被告人均判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