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宿城法院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地江苏省洪泽湖湖区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由该院院长刘怀担任审判长,经审理当庭判处4名被告人的刑罚。庭前,王某等3被告人主动交纳了24000元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现场向其非法捕捞的水域释放30000尾鱼苗,此举在全省尚属首创。该案的审理不仅旨在惩罚被告人,而是通过个案探索恢复性司法机制的运用,引导被告人通过补偿的方式弥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侵害,倡导生态平衡理念。
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孙某、朱某、夏某驾驶安装发电机、电线等设备的船只在江苏省洪泽湖泗阳县高渡镇水域刘某承包的围栏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清塘。在电鱼过程中,江苏省洪泽湖监督支队四大队工作人员巡逻至此,责令王某等人停止电鱼行为、拆除发电机等非法捕鱼装置,并要求其缴纳渔业资源赔偿费2000元。被告人王某缴纳上述款项后,仍继续电鱼。当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等4人又驾驶该船到围栏外公共水域采用电力方式捕鱼约800公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等4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渔网、发电机组装置和捕获的渔获物。经称重,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非法捕鱼计1805公斤。
检察机关指控这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制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4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被告人王某、孙某、朱某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五个月十天,判处被告人孙某、朱某2人拘役各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5200元上缴国库并没收作案工具渔网及发动机组装置一组。
承办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根据王某等4人违禁捕鱼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交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放流,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