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广场假日法庭到非法狩猎案发地宿城区蔡集镇田洼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1800元。
2015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古庄村陆庄组附近水渠、稻田等地,采用矿灯照射、网兜网捕的方式捕捉野生青蛙共计74只。被告人张某于7月2日凌晨2时许在案发现场稻田地被抓获,并现场扣押矿灯、网兜、蛇皮袋各一个及野生青蛙74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青蛙中有60只为黑斑蛙、14只为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所扣押青蛙已被公安机关放生。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猎捕青蛙被放生,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并没收所扣押作案工具矿灯、网兜、蛇皮袋各一个。
此次广场假日法庭巡回审判,选择到案发地开庭,是为了更好地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学会知法、守法。庭审现场组织了当地近百名群众参加旁听。案件审结后,该院院长耿辉以案说法,向群众讲解猎捕青蛙等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旁听群众感受到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了深刻、直接的印象,明白了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