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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假日法庭在项里社区开庭审理物业纠纷
作者:朱来宽 朱立申  发布时间:2015-10-17 12:25:53 打印 字号: | |
  10月17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广场假日法庭在项里街道项里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物业公司状告一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庭经调解未果后当庭判决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1008元并支付违约金200元。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非住宅房屋由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业主收取。合同同时约定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3缴纳滞纳金。被告许某作为该小区业主每年应缴纳物业费为436元,自2013年至2015年度共欠缴物业费1308元。原被告因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产生纠纷,因而成讼。

  庭审中,被告许某提供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被告许某为该小区的业主,合同对原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许某每年应缴纳物业费436元,被告欠缴三年共计1308元,被告方对此予以认可。通过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诉争的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存在少许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应认定为瑕疵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瑕疵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标的的性质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可合理要求减少物业费300元,但对欠缴的1008元物业费仍需缴纳,被告逾期缴纳物业费应承担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违约金为200元。同时,法院建议原被告在今后遇到物业纠纷时,应互谅互让,物业公司应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及时解决职责内的物业问题,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庭审结束后,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耿辉现场为旁听群众以案说法,向群众讲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特征、成因及对策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副院长刘慧萍及民一庭法官现场与旁听群众开展互动活动,向旁听群众解答相关的物业纠纷问题。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