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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法庭进校园以案释法 现场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15-11-16 07:48:30 打印 字号: | |
  11月14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广场假日法庭在宿城区屠园乡实验学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校小学生状告同学和就读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庭经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当庭依法判决被告许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65%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757元、学校承担35%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08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2014年5月8日下午16时许,九岁的小学生谭某在下课期间上厕所的途中,被同班淘气的同学许某从背后拽倒摔在地上,摔掉一颗门牙、摔断一颗门牙,后老师将原告谭某带到学校医务室对受伤部位做了简单的处理。次日,原告谭某被家人送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摔倒致使左上前牙脱落,右上前牙骨折,被告许某法定代理人支付了医疗费300余元。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24日再次前往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人民医院治疗。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9月24日,原告以被告许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伤害,就读的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就读的学校赔偿3000元,同时保留二次诉权。另被告学校系采取寄宿制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有过错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大小,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许某撞倒谭某并致谭某受伤并产生相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谭某起诉许某父母承担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谭某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责。本案中,学校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耿辉为现场旁听的师生和群众以案说法,向大家讲解如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最后,法官现场与旁听的师生、当地干部群众就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互动并向学生赠送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