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船闸居委会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由该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施华担任审判长,经审理当庭判处两名被告人的刑罚。庭前,被告人李某、张某已分别缴纳了2000元生态修复资金。
2015年4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张某商量到江苏省骆马湖水域非法捕捞田螺(俗称“螺蛳”)后,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船进入江苏省骆马湖马场附近水域,采用拖网方式捕捞田螺过程中,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张某再次驾驶机动船进入江苏省骆马湖马场附近水域,并利用机动船的速度及重量采用拖网方式捕捞田螺。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拉网,被告人张某负责驾船及拉网。次日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田螺约750公斤。经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张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拉螺网。被告人李某、张某捕获的田螺 已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变卖,所得价款共计52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规定江苏省骆马湖水域每年的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全湖封湖禁渔期,并全年禁止使用渔具拉螺网。
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并且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和修复程度,以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没收被告人李某、张某违法所得五百二十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