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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法庭到群众家门口现场说法
  发布时间:2016-03-19 17:22:06 打印 字号: | |
  一辆普普通通的白色面包车,每天早晨和下午穿梭在泗阳县临河镇至宿城区中扬镇范集等村之间接送小孩,车内人头攒动,十分拥挤。原来,这辆6座的面包车,竟然实载了30人。

  3月19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宿城区中扬镇毛集村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幼儿园园长许某艳(女)和驾驶员贺某青(女)同堂受审,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青被告人贺某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该起幼儿园黑校车超载入刑追责案尚属全省首例。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艳(系宿迁市泗阳县临河镇诚恒幼儿园园长)安排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贺某青担任该园校车驾驶员,长期驾驶苏NHZ213号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家住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的该幼儿园部分幼儿。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青再次超员驾驶苏NHZ21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城区中扬镇范鹏村部旁时,被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经查,被告人贺某青驾驶的小型车辆荷载6人,实载30人,其中驾驶人员1名,幼儿28名,随车教师1名,超载率达400%。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许某艳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艳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安排被告人贺某青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艳、贺某青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青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千万不要为省钱而选择租用黑校车,更不要让孩子乘坐超员车。同时,也敬告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驾驶人,必须依法办理校车许可及驾驶资质手续,不能利欲熏心抱着侥幸心理开黑校车、超员车,否则,害人害己,难逃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