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矿案发地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新沂河边公开开庭审理宿迁首例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当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计15万余元上缴国库。
2016年3月31日至4月7日间,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合伙购买的采砂船在江苏省新沂河颜集镇丁圩段水域非法开采黄砂计7000余吨,并向张某等多人出售获利15万余元。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三名被告人非法开采黄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计15万余元。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方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等候处理;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矿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方某、杨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曾因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对资源的破坏程度等情节。遂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计15万余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