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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法院对一起冒充部队工作人员诈骗案公开宣判
5名被告人获刑五年二个月至两年零二个月不等
作者:朱来宽 周泽华  发布时间:2016-12-02 07:11:40 打印 字号: | |
  12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冒充部队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方某甲等5名河南驻马店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至3万元不等。

  2015年前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伙同方四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冒充部队工作人员打电话实施诈骗。期间,安排方华某(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宿迁市购买手机卡一批供诈骗使用。2015年6月10日至11月,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三人分别冒充武警、消防支队工作人员、帐篷生产、经销单位人员,打电话联系被害人,以购买加油机、变压器、做工程等名义联系业务,后谎称急需采购帐篷、防潮垫等物品,向被害人提供相关单位人员手机号码,让被害人联系购买帐篷、防潮垫等事宜,待被害人受骗汇款后,又联系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取款,张某某带领被告人翟某某从银行取款后,扣除提成,余款提交给被告人方某甲,共骗得人民币30.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张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张某某、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石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翟某某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五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处罚,同时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既要恪守本分,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也要保持一颗谨慎的态度,切忌贪图小便宜,以免掉入诈骗的陷阱之中。
来源:刑 庭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