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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建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5 12:55:1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刘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被告刘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1302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秀娟、王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93003.29元、应收费用38164.64元和利息(截至2018年2月19日利息为39057.02元;之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24%范围内按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之后向被告张秀娟、王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被告张秀娟、王锐、刘建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82963082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