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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马小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1302民初7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马小永价值34680元的财产。”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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