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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殷言安公告送达(2018)苏130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宿城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07 06:01:3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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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殷言安:

   原告孟勇与被告殷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130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殷言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勇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殷言安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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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