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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人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0-21 11:08:07 打印 字号: | |

 

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为了保护洪泽湖流域渔业资源,每年的2月1号至7月1号是洪泽湖的禁渔期,但仍有人为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内偷偷捕鱼。10月1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对7名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拘役, 同时判处7被告人赔偿1072元至24354元不等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9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洪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利用铁质渔船在洪泽湖泗洪县龙集镇勒东洼子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当日14时许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捕捞的鲫鱼、鲤鱼等渔获物合计50.6公斤。案发后,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告人罗某、洪某作出苏洪渔罚[2019]51004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1.没收渔获物50.6公斤(已现场放流至洪泽湖);2.没收电鱼器材,12V电瓶1个、黄色四方形电鱼器1个、红黑色电线电舀字1个;3.分别对罗某、洪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余3起案件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另查明,2019年6月1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检察日报》刊登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诉讼。7被告人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意适用专家意见,对渔获物的价格同意按照数字物价系统监测价格的平均价计算。根据数字物价系统监测数据,渔获物的平均价格为5.75元/斤。专家意见认为,非法电捕野生鱼类对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损坏,建议按照直接经济受损的市场价格3倍予以赔偿。

法庭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庭宣判,7被告人均服从法院判决,认罪认罚不上诉。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