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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城一审宣判一起29人诈骗案
首犯获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发布时间:2020-09-02 11:59:54 打印 字号: | |

 

9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和现场宣判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告人骆某、时某等29名被告人涉案1000余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骆某经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时某,后共谋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其中,时某提供虚假股指期货交易平台;张某组织人员假冒“老师”在直播间讲授股票投资知识,并故意显露时某提供的虚假股指期货交易平台,与骆某一方人员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到该平台入金“投资”;骆某在湖南省郴州市设立活动场所,纠集多人分小组通过网络将被害人拉入其控制的微信群,使用“老师”“助理”“股民”等虚假身份,在微信群内配合在直播间讲课的“老师”,营造投资获利的假象,诱骗被害人到平台入金“投资”,并通过引导被害人频繁交易产生亏损及高额手续费、限制被害人出金等方式骗得徐某等35名被害人共计10190915.66元。骆某等29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从10190915.66元到69721.36元不等。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等2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22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7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骆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二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骆某、张某处扣押的以及被告人曾某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的人民币44.79万元,发还相应被害人;被告人骆某、时某等29名被告人继续退赔相应被害人经济损失;供犯罪所用的计算机、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