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采取“放水养鱼”的人性化执行措施,妥善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既帮助被执行人企业渡过难关,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江苏某开发公司与江苏某塑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江苏某塑业公司应向原告江苏某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7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能及时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今年8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因被执行人长期拖欠租金,加之疫情影响,导致申请人江苏某开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塑业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前往江苏某塑业公司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了解情况,并向其讲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
孙某当即表示愿意执行,但因前期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受损,加之资金周转问题难以一次性还清,希望能够分批给付。考虑到疫情期间,各企业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从被执行人履行主动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发,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上明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开发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继续提供租赁场地,同意法院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尽力协助其复工经营。江苏某塑业公司自2021年1月份开始,每月2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开发公司10万元,直至债务全部还清。至此,该起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