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法庭当庭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这也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购买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及微拍堂小程序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折衷鹦鹉共6只。经鉴定,该6只鹦鹉均为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内保护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鹦鹉已被追回,现救助于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湾森林动物园。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自愿交纳动物资源损失费用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所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被追回救助,被告人钟某某自愿交纳动物资源损失费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野生动物一旦减少或消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要遭到破坏。全球约有11%的鸟类、25%的哺乳动物、34%的鱼类正濒临灭绝,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在40年内消亡了60%,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前未所有的挑战。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一直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然而在一些地区仍出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影响生态平衡,同时影响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如本案中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被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国家保护的二级动物,其在生物链中向下以谷物、昆虫等为食,向上又为猛禽、哺乳动物提供食物,捕食者与猎物间在生态系统中呈现动态平衡,当这种平衡被外界打破,易会引发灾害。本案中行为人以观赏等为目的,收购涉案鹦鹉,客观上对生态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且该种行为易催生前端的非法猎捕等行为。此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环节危害公共安全。部分野生动物迁徙路线较长,跨越多个地区,接触不同的自然元素,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而部分野生动物为躲避其它动物及人类的伤害会选择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收购、运输、出售等环节中易侵入更多的细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影响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