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被告人刘某因意外造成全身瘫痪、卧床不起,不能到法院参加庭审,法庭决定对刘某的庭审分开进行。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至”被告人病床前。1月13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被告人刘某的病床前开庭审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张方桌,加上庭审必备的座位牌等,一个简易的“临时法庭”很快就布置好了。所有庭审前准备工作就绪后,法官宣布“现在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底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刘某安或者他人购买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飞天茅台、五粮液包装材料,雇佣被告人祖某以及石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泗洪县半城镇工业园区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包装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飞天茅台白酒,并销售牟利。被告人刘某安明知刘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而在该处包装假酒,仍向其提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飞天茅台包装材料。被告人祖某明知被告人刘某包装假酒,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给被告人刘某收取假酒款,并受其雇佣参与包装假酒。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8.7612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安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8.9612万元,被告人祖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6.6万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虽然开庭条件有限,但庭审程序依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非常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