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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法院对庭审中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原告开出6千元罚单
  发布时间:2022-01-18 11:15:32 打印 字号: | |


 

1月1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行为罚款6000元。这也是宿城法院2022年作出的首份罚款决定书。

2016年3月6日,原告王贵与被告陈刚、陈胜(均为化名)签署借款合同,载明二被告借到原告现金33万元,借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每月偿还1.1万元,如有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并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原告交付上述款项后,二被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到33万元(转账10万元,现金23万元)。之后,二被告偿还2.33万元。2021年10月18日,原告以二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宿城法院。庭审中,原被告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原告在清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还故意陈述部分款项是其从银行取现后交给陈胜,但被告陈刚当庭予以否认,陈胜也表示未收到王贵陈述的现金。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就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法律后果向原告王某进行释明,王某经过思想斗争,主动交代了虚构现金借款的事实,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宿城区法院认为,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法院对原告作出罚款6000元的决定。承办法官向王贵宣读了处罚决定,王贵对罚款决定表示认可,并当场交纳了6000元的罚款。

    法官寄语: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作为违背该原则的主要表现行为之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突出。诚信乃立人之本,诉讼参与人应严格履行如实陈述义务。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诉讼参与人要引以为戒,诚信诉讼。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