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粮食储备库主任张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也是宿迁首例“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某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乔某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乔辉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在收受乔某贿赂过程中,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行贿人乔某将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打入其舅妈的银行账户,后将该款取现用于家庭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洗钱”行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洗钱”和“第三方洗钱”。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正式入罪。“自洗钱”即同一实施主体既从事上游犯罪获得收益,又存在后续赃款处置的行为。1997年《刑法》在第191条洗钱罪的罪状中,规定主体只能是处于第三方的自然人和单位,即上游犯罪的本犯进行自洗钱时,不能构成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使得参与了上游犯罪的嫌疑人“洗白”因自身犯罪所得赃款的行为可能面临着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