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1302执异133号
宿迁市梁锡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宿迁市梁锡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庄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裁定书。中止对(2023)苏1302财保983号民事裁定中对C733号车位的查封。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申请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公告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南南 联系电话:0527-8296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