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1302执异135号
胡永:
本院在执行张俊伯与胡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正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张正云的异议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申请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公告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南南 联系电话:0527-8296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