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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江苏宿迁:联合调解高效化纠纷

作者:汤峰  发布时间:2024-11-20 09:23:28 打印 字号: | |

江苏宿迁:联合调解高效化纠纷

  通讯员 汤峰

  “非常感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调解的方式不仅能够一次性解决多起纠纷,对我们企业来说,也能够及时处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发展清除隐患。”近日,江苏省宿迁市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对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员和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宿城法院)法官表示感谢。

  徐州某餐饮公司是2件餐饮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其拥有多家直营店及加盟店。徐州某餐饮公司经调查发现,宿迁市两家餐饮店提供同样的餐饮服务,菜品也与其相同。徐州某餐饮公司认为这两家餐饮店经营中使用的相关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遂向宿城法院提起2起商标侵权诉讼。

  该案承办法官对这2起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两家被告餐饮店虽然分别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和泗洪县,但均与宿迁某餐饮公司有关联。承办法官通过案件检索发现,以徐州某餐饮公司作为原告发起的相关案件还有5起,经法院立案后已经委托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上述7起案件的被告均是宿迁某餐饮公司开设的分店。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避免因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与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员对接,决定对7起案件进行联合调解。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组建调解沟通群进行在线调解,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就该7起案件达成初步的调解方案。紧接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前往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调解。

  在起草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宿迁某餐饮公司在宿迁市沭阳县还有2家加盟店,原告已经就该2家加盟店向沭阳县人民法院另外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这一突发情况引起被告方的不满,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再同意调解,原本达成的调解方案被打乱。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协商新的调解方案,发现被告公司股东之间对于调解方案存在分歧,遂邀请被告公司所有股东到现场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案涉行为是否导致商标混淆误认、诉讼成本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调解员则从企业信誉、后续经营、合法经营等多角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倾听并解答当事人的所有疑问。经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且就涉及沭阳县2家加盟店的案件一并处理,原告同意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被告现场履行9起案件共计4.2万元赔偿款。随后双方当事人在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见证下,对5件诉前调解案件共同向宿城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上述案件是宿迁市开展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的缩影。今年4月,宿城法院与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站,并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意向书》,约定在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诉前或诉中调解,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高效化解纠纷的职能。

  宿城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依托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站,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预防延伸,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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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皓月